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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学前“双语”幼儿园聘用教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月1028元、每年12个月补助,其中:双语教师生活费每人每月800元,“三金”补助每人每月228元。“三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160元/月,基本医疗保险52元/月,失业保险16元/月。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阿克苏地区柯坪县、乌什县学前双语教师的生活补助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解决;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和阿克苏地区的其他县市学前双语教师生活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地县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财政部批复的规划,将每年需要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列入年初预算,中央资金到位后,按照分项目、分比例的原则,确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及时下达。
  第十二条 地(州、市)县(市、区)要将需要各地承担的资金列入预算,并连同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学前“双语”幼儿园。
  第十三条 农村“双语”幼儿园经费实行单独设账、独立核算。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兼顾不同规模学前“双语”教育机构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双语”幼儿园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前“双语”教育机构的基本需求。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农村“双语”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园公用经费、伙食费补助资金的内部使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双语”幼儿园应当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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