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共青团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开展自治区中小学生“爱我中华”歌咏活动的通知
(新教体艺[201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团委,各地、州、市教育局、团委:
为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族青少年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思想,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展现学校艺术教育成果,加强和改进未成人思想道德建设,经请示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自治区团委决定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爱我中华”歌咏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届歌咏活动的主题是“爱我中华”。各地各学校要围绕歌咏活动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歌咏活动,通过歌咏活动对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展现中小学生热爱祖国、朝气蓬勃、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展示全区中小学校艺术教育的丰硕成果。
二、歌咏活动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精神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宗旨,以学校为基础,重在普及,要广泛动员和组织师生积极参加歌咏活动,让更多的学生成为歌咏活动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各地各学校要结合“五四”、“六一”、“七一”等纪念日,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具有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和学生特点的歌咏活动,广泛传唱爱国歌曲,体现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生动活泼的校园文化特质,使广大教师和学生参加歌咏活动的过程成为受教育的过程。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团组织要成立中小学校“爱我中华”歌咏活动组委会和办公室,加强对歌咏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具体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安全预案,要为开展歌咏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歌咏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联 系 人: 安尼瓦尔·吾斯曼
联系电话:0991-7606088, 7606011(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