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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共青团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开展自治区中小学生“爱我中华”歌咏活动的通知

  (一)歌咏活动形式为合唱,时间为12分钟(包括上下场时间),参加合唱的学生必须是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每个合唱队人数为33人。
  (二)合唱队要由多个民族成分构成,民汉比例不少于1:1。
  (三)合唱曲目为2首,必须为组委会提供的歌曲(见附件2)。
  (四)歌咏活动现场使用钢琴伴奏,歌咏表现形式要体现中小学生特点,注重创新,可将朗诵、领唱、和声等多种形式贯穿于合唱比赛中,力争达到最好的效果。
  (五)集中展演活动出场顺序由导演组确定。
  (六)歌咏活动评审组由9人组成,监审组由3人组成。
  (七)总分为10分,其中综合印象分2分,歌唱效果7分,创新能力分1分。打分保留1位小数,去掉最高分、最低分各一个,平均分保留2位小数为最后得分。
  (八)各地、州中小学校“爱我中华”歌咏活动办公室要按时将视频和资料一式三份报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内容包括:1、视频光盘;2、100字以内的学校情况简介;3、合唱队人员构成、民族比例;4、歌咏活动曲目信息;5、有条件的地区可上报与歌曲内容相符的介绍当地学校风情的视频背景资料,长度与比赛歌曲时间相同;6、推荐表等)。
  七、评分标准和奖项设置
  (一)符合歌咏活动的规则和要求;
  (二)演唱的音高、节奏准确,声部清晰,力度层次分明,指挥、伴奏、领唱、朗诵配合协调;
  (三)正确表现歌曲内容,有较强的音乐表现力与感染力;
  (四)服装整洁、统一,队员精神面貌良好,仪表大方,上下场队列整齐有序;
  (五)歌咏活动各组各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15名,三等奖25名,优秀组织奖若干名;
  八、活动组织
  自治区中小学校“爱我中华”歌咏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体卫艺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成立中小学校歌咏活动组委会,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各中小学校的歌咏活动由校领导负责,要广泛动员和组织广大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歌咏活动。

  附件:1.自治区中小学生“爱我中华”歌咏活动组委会人员名单
  2.自治区中小学生“爱我中华”歌咏活动歌曲目录
  3.自治区中小学生“爱我中华”歌咏活动推荐表

  附件1:
自治区中小学生“爱我中华”歌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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