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09年兵团援建少数民族“双语”幼儿园建设计划的通知
(新教发〔2010〕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地区教育局:
经研究,现将2009年兵团援建少数民族“双语”幼儿园建设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下达计划,进行工程的规划和设计,按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尽快开工建设。
二、兵团援建少数民族“双语”幼儿园土建经费必须按计划额度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三、工程管理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8]179号)执行。
四、各地应参考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工程平面图(新双建[2008]1号、[2009]3号),结合当地的实际和投资额度,设计工程施工图,并报有关部门审批。设计规模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教双[2009]5号),80万的项目必须保证建筑面积在800㎡以上(容纳4个班、120名幼儿),如有资金缺口,缺口部分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补齐。
五、批准后的施工平面图必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双语”办。年终要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我厅将不定期的检查此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兵团援建项目必须在“工程”主建筑醒目处或大门处镌刻永久标志。标示:兵团援建少数民族“双语”幼儿园,建筑面积:××平方米,投资额度××万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二○××年×月×日,设置永久性标牌现指定为长60cm×宽45cm。
附件:2009年兵团援建少数民族“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2009年兵团援建少数民族“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