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我区2010年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新学位办〔2010〕5号)
各普通本科高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87)学位字016号)和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新学位[2007]3号)精神,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负责对我区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进行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为做好我区2010年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按照《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正式批准的本科专业,于2010年有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2010年申请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按新学位[2007]3号文件规定,可以申请几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本科专业,高校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学科门类,该专业若要授予另一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须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
二、审核标准
(一)该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有保证;
(二)该专业实验、实习课能基本开齐,并具有一定的质量;
(三)该专业有一定数量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三、审核程序及办法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须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填写《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申报表》,报自治区学位办。自治区学位办将组织专家评议组按照相关审核标准,采取会议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情况、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评议,并提出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议意见。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根据专家评议组的意见,审核批准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四、经专家组评议未达到审核标准的学科专业,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不给予学士学位授予权。未经授权的本科专业,不得行使学士学位授予权。有关高校在招生时,应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位的情况。
五、申报材料及报送时间
(一)《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一份,须报送电子文档;
(三)各项管理、考核制度,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各一式一份。
上述申报材料须在3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学位办。
六、到各有关高校实地考察时间根据会议审查情况确定,自治区学位办将另行通知。为不影响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自治区学位办将在5月底以前公布审核结果。
规范和严格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对于促进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建设,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有关高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申报工作。要将授权审核申报工作作为促进本单位、本专业建设的一次良好机会,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并认真组织申报材料。
自治区学位办联系电话:0991-7606170。
附件: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表》
2.《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
二○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1:
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表
学科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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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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