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附件1);
2.2010年业务开展情况及诚信服务情况总结;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或民间组织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收费项目、标准及经营收入情况;
6.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9.经办人介绍信、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10.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四)在审核材料的同时,年检机关可结合实际,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了解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无被投诉记录及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年检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指正、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处罚:
1.超许可范围经营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曾经被投诉以及投诉未妥善处理完结的;
3.办公场所、资金、人员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规定的;
4.长期(3个月以上)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5.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未按时参加年检、未按要求提交年检材料以及不接受实地检查的;
(六)对年检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机关要在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上加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专用章,建立年检档案,并向社会和有关注册登记机关公布年检合格机构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工作,将其作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抓实抓好。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
(二)严格把好年检关。各县(市、区)在年检过程中要制定周密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监管。各县(市、区)要结合年检工作开展,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监管体系。对已经许可但未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尽快完成统一换发许可证工作。对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要通过年检核发许可证书,纳入市场统一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