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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本单位应急队伍的管理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卫生应急队员登记表上传至市卫生局应急办邮箱(cqwsjyjb@126.com)。

  联系人:代茂利、石玥   电话:67706322、67739660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重庆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应急队伍,是指根据《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指导方案》(渝卫应急〔2010〕36号)设立的应急队伍。
  第三条 全市卫生应急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卫生应急队伍按照《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指导方案》的规定进行组织建设。
  第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督促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承担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队员选拨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专业水平,至少中级以上职称,并在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市卫生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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