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1〕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资助内容
(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2档,分别为1000元和2000元。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二)建立减免学费制度。普通高中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多渠道筹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经费。
三、指标分配及经费分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行政区域核定,11个国定、省定贫困市县按在校普通高中学生数25%的比例确定,海口市、三亚市按15%的比例确定,其他市县按20%的比例确定,省教育厅直属中学按学校所属区域确定。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其中中央分担60%、地方分担40%。地方所承担的经费由省和市县按以下方法分担:省教育厅直属中学由省财政负担,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自行负担,其他市县由省和市县按7∶3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