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1〕17号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技改项目)管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除外)实施的技改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技改项目包括:
(一)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研究、开发、试验、检测需要的技术装备和条件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
(二)为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或技术水平,对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和生产线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
(三)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排放,对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工程、附属设施和建筑物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
(四)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信息化建设;
(五)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等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技改项目。
第四条 市、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改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加强对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改项目管理的政策指导,在服务具体企业技改项目的同时,做好全市和各区(市)企业技改投资的监测工作,依法公开技改投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活动,推进技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 项目核准
第六条 符合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技改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