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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对涉及其它相关部门的企业技改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技改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审查期限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需要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技改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核准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
  对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予以核准的企业技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安全生产审查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技改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企业技改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准: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选址、用地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总投资超过或少于原核准投资额30%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且不符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技改项目,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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