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本市负责备案的企业技改项目,实行市、区(市)分级管理: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技改项目和国家重点调控行业的技改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备案。其他企业技改项目,由项目建设地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委托,负责本区所有企业技改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技改项目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属于应当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予以备案的企业技改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出具备案文件。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
对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予以备案的企业技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审查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项目确认
第三十条 属于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企业技改项目,进口《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及产品目录》规定以外的设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关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