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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需要办理免征关税手续的企业技改项目,应当到市经济信息化委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其中,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二条 企业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应当采取一次性申请的方式,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确认申请表;
  (二)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三)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主要对企业技改项目是否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技改项目,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依法取得技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前的其他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政府投资不予扶持。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技改项目核准、备案和确认文件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确认文件。
  第三十八条 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企业技改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或评估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核准、项目备案或项目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使用政府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技改项目,依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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