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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综合测评方法
  市、县经济发展水平测评采用综合指数法计分衡量,动态地观察分析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侧重反映各地经济增长速度,兼顾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对各市、县经济发展的情况,通过综合分值的比较,把不同地区间的横向比较和不同时期各地区自身的纵向比较纳入同一个框架下进行,不仅评价一个地区在全省各市、县中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对位次,也评价这个地区自身发展历程。
  (一)计算分值。具体计分过程为:一是采用德尔菲(Delphi)法通过专家赋权确定指标权重,二是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对各指标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三是运用综合加权法计算总分值(见附件3)。这个定量过程的特点是,通过专家对指标赋权,然后给指标计分,最后汇总得到一个总分值。这个分值不仅能反映各市、县经济发展的综合成果,而且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比性,可以进行纵向、横向的对比分析。
  (二)综合测评。市、县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测评工作,自2011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每年5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全省各市、县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同时利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系统进行民意调查,形成综合测评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发至各市、县政府及省级各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统计局牵头成立市县经济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承担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市、县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测评工作任务重,为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测评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所需经费列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
  (三)适时修订完善。对指标体系实行动态修订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部分指标,不断增强测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严格依法办事。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对本地、本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省、市统计局要加强对综合测评数据的检查、核实和监督,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篡改测评数据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查核实职责的,一经查实,要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保证综合测评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1:贵州省市(州、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测评指标体系

类别 

权重(%)  

指标

单位

权重(%)

经济总量

20

地区生产总值

亿元

5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

10

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比重

%

5

投资规模

14

固定资产投资

亿元

5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

9

工业发展

15

工业增加值

亿元

5

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

10

旅游发展

6

旅游总收入

亿元

2

旅游总收入增长速度

%

4

用电量

6

工业用电量增长速度与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之差的绝对值

百分点

6

税收收入

7

税收收入

亿元

3

税收收入增速

%

4

金融发展

5

金融机构个人储蓄存款余额增长速度

%

2

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

3

就业

4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增长速度

%

4

财政收入

10

一般预算收入

亿元

4

一般预算收入增长速度

%

6

居民收入

10

农民人均纯收入

2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

3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

3

群众满意度

3

人民群众对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成果的满意度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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