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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十四条 对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予以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游泳场所应按下列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确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
  1、实施水上救护制度。游泳场所应配备救护人员,人工游泳池、馆的救护人员按人均水域面积 250 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的救护人员按人均水域面积 2500 平方米配备;
  2、健全入场验票制度。严格控制游泳场所的容量,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 2.5 平方米,不得超员售票;
  3、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进入游泳场所。游泳场所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4、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证游泳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5、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及时向所在地体育、公安部门报告。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没有建立并落实入场验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未及时向所在地体育、公安部门报告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救护人员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予以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在责令改正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经两次评批教育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
  (二)法律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九条: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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