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第十八条 对运动员辅助人员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
(二)法律依据:《
反兴奋剂条例》第
四十条: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赛,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批准的,予以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
九条:举办下列体育竞赛,应当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赛;
2、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
3、冠以“河北省”、“河北”、“全省”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4、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第十条:举办设区的市或者县级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体育竞赛举办地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举办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举办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体育竞赛的举办者应当按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的举办日期和时间、竞赛内容,以及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需要变更的,举办者应当提前15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体育竞赛取消的,举办者应当提前10日告知原审批部门,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赛,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批准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赛,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批准的,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赛,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批准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二十条 举办者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未经批准进行宣传、接受赞助、收取报名费、发放或出售门票或出售的门票超过体育场馆安全容量的,予以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不依法办理体育竞赛审批手续的;2、在体育竞赛管理工作中刁难当事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3、对体育竞赛中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体育竞赛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宣传、接受赞助、收取报名费、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等活动。发放或者出售的门票数量不得超过体育场馆的安全容量。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举办者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未经批准进行宣传、接受赞助、收取报名费、发放或出售门票或出售的门票超过体育场馆安全容量,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举办者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未经批准进行宣传、接受赞助、收取报名费、发放或出售门票或出售的门票超过体育场馆安全容量,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