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购摩托车者除外)”。
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2、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3、申报账户是否本人账户: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同时要求申报人在《汽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上签字,购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在本表留存联后存档案查。对于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通过“汽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登录“汽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审批乡财政上报信息,对于符合要求的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在该系统上备注原因。
(四)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单位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申请退货成功后,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申请退货成功后,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销售单位见到签有乡镇财政部门退货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审核、支付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负主要和直接责任,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设区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及产品购买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