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南宁市十佳乡镇评比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
根据《南宁市“十佳乡镇”评比表彰工作方案》(南办发[2006]35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十佳乡镇”评比表彰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09]42号)文件精神,按照《南宁市“十佳乡镇”评比表彰工作方案》以及调整之后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考评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十佳乡镇”的评比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按照《考评方案》的要求履行好工作职责,做好各乡镇数据的收集、整理、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
二、各考评指标要严格按照《考评方案》的要求规范进行统计,不得为了考评,超越《考评方案》规定的统计口径,将本不应属于乡镇统计的数据列入到乡镇当中去。
三、加强乡镇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特别加强对超常规增长的数据审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数据要严格评估后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