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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闽国税公告〔2011〕1号)


各设区市2011,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结合我省近几年的工作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     业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3
二、制造业 
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15
2.其他5-15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茶叶、眼镜、化妆品8-10
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5-7
3.其他4-10
四、交通运输业 
1.客运7
2.货运10
3.装卸搬运7
五、建筑业8
六、饮食业8-12
七、娱乐业20
八、其他行业 
1.采矿业20
其中:海盐采选10
2.居民服务业10
3.其他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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