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按照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按月度对监理工程师进行信用评分,评分结果经全体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且须有纪检监察人员参加。确定后的结果告知各监理工程师。最后将评分结果(附件5)报送项目主管单位;
(二)项目主管单位对各项目报送的评分结果进行审查,按季度进行汇总,并报送厅质监站;
(三)厅质监站对各项目主管单位报送的评分汇总结果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巡查情况,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进行累加扣分,在纪检监察人员参加的情况下,形成审核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四)省交通运输厅对厅质监站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审定,向社会公示后正式公布。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
评价周期内,监理工程师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并予以警告处罚;
监理工程师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并列入“黑名单”,不得从事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理工作,处罚期为3年,同时上报其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厅质监站应建立我省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息库,将每个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失信行为状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评价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汇总结果报厅质监站;厅质监站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评价汇总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因无在建工程,导致信用评价中断的,其最后一次信用等级(包括得分)有效期原则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对公示的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