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和市政发〔2010〕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阿克恰勒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明电〔2009〕3号)要求,市政府对所属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经政府常务会议审查,确认所属35个执法部门,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00项;确认取消4个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财政、发改(物价)部门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市政府将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已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实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00项)
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5项)
和田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附件1:
确认行政许可事项(35个部门,共200项)
一、财政局(1项)
1、权限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书审批
依据 :《
会计法》第
三十八条
二、粮食局(1项)
1、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
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
九条
三、编委办(1项)
1、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第
五条
四、档案局(1项)
1、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审批
依据:《
档案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
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第5号令)第
十七条
五、农经局(1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许可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六、统计局(1项)
1、统计从业资格许可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9项
七、地方税务局(1项)
1、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32条
八、残疾人联合会(2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98号)第
七条
2、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九、科技局(1项)
1、权限内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
依据:《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项)
1、权限内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投资项目(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轻工、城建、社会事业等)的核准
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
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第
二条第二款
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
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
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