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2010]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宁办发[2010]76号)的精神,现就做好我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条例》的根本保证。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由近及远、全面清理;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二)坚持由近及远、全面清理的原则。重点对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编制2009年度本级政府及部分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三)坚持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县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各乡镇、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要求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专题研究,认真编制,按时完成。
一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系统化。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全面、系统。要覆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覆盖信息公开主体的全部机构,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地震办、气象局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同时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分类清晰,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