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缴纳各项中央和地方税款,无偷税、逃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第四条 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最高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30%予以一次性研发资助,单个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金在加工贸易扩大内销专项补助中列支。资助比例可根据我市产业政策及财政预算承担能力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五条 市贸易工业部门与市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请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企业于每年6月至7月向市贸易工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转型证明、转型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国税联、地税联)、相关税种缴款书、银行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贸易工业部门负责受理申报资料,并向税务部门确认申报企业的纳税额及确定企业无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受税务部门处罚。税务部门反馈意见后,由市贸易工业部门根据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纳税额提出资助计划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市贸易工业部门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贸易工业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前下达文件,并由市贸易工业部门通知企业提交拨款资料。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需向市贸易工业部门提交以下拨款资料:
(一)企业开户证明(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收款收据。
第十条 市贸易工业部门收齐所有企业拨款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拨付资金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处理、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