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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公路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时,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核发之日起30天内,持《道路运输证》到年票征收点重新计征车辆通行费年票。其应缴年票额分段计征:即《道路运输证》核发前,按非营运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计算;《道路运输证》核发之日起,按营运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时,须持新《机动车行驶证》到市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中心重新计征车辆通行费年票,计征方法比照第十二条办理,多收部分退还机动车所有人,欠缴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补足。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对缴交车辆通行费年票的车辆,由收费单位开具财政部门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其中随车联必须随车携带备查。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缴费票证发放后,不予退换;年票随车联如有遗失,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其它联的年票缴费收据,到市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中心填写《年票遗失补发申请表》,经核准后,给予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六条 对被抢、被盗的车辆、被公安司法机关封存的车辆、迁出的车辆以及报废的车辆,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车辆回收证》、年票缴费收据,到市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中心办理清退次月起的车辆通行费年票。
  第十七条 执行紧急救灾抢险任务的车辆免收通行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及相关部门核准临时参加防洪、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运输的车辆,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相关证明,市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中心审核后,可办理清退参加公益运输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年票。
  第十八条 公安交警车管部门与市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中心实行机动车信息电脑联网,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应协助对车辆缴交车辆通行费年票把关,在办理车辆入户、转籍、审验、车辆报废等手续时,检查车辆通行费缴交情况。对应缴而未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应告知车主先到相应的收费部门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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