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十三条 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总经理关于企业的经营方式、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
2、审议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资金运用和利润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任命书任命。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是:
1、依照法律和国家的规定,拟定并申报企业的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
3、按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4、拟定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定;
5、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6、通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7、加强对职工思想、文化、业务教育,依法奖惩职工干部。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企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健全财会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财会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会计人员的任免、变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 备案)。
第十八条 本企业年终决算后,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