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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茂府〔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茂名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涉及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的另行规定。
  第四条 为切实抓好我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实施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成立茂名市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协助该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公安局、法制局、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建设局、房管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局、信访局、茂名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全市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及查处的各项政策、措施,拟定行动方案,决定协调联动机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按要求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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