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的各项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相应成立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做到机构落实,人员到位,措施有力,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依法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督查督办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违法违规用地的制止及查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违法用地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建立预警机制,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具体任务是:
(一)建立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基层国土资源所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实行动态巡查制度,建立健全巡查台账和巡查日志。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本级领导小组正副组长。
(二)建立“每日一巡、每周一报、每月通报”制度。基层国土资源所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坚持做到每日一巡、每周一报(汇总巡查情况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每月通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每月应将巡查情况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三)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对已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需追究相关责任人纪律责任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应的干部任免机关。
第八条 城乡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权限范围内依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具体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