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我市投资办实业,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准予在该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5人在企业所在地入户(每家企业只能办理一次)。
第七条 在我市投资办实业(非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年纳税每3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在地入户1人,但最多不能超过30人。入户者必须是在该企业工作3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在申请入户地居住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在此限。
第八条 在我市为公益事业无偿捐款5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捐资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居住地入户。
第九条 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合法住房并持有房地产证明的,准予房地产权证持有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房屋所在地入户。
第十条 夫妻两地分居,一方户口在我市,而另一方要求迁入我市的,准予其投靠对方入户。
第十一条 父母一方户口在我市的,其未成年或者属于在校学生的成年子女,准予其投靠父母迁入。
第十二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其子女户口在我市的,准予其投靠子女迁入。
第十三条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未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养证明,养父或养母户口在我市的,准予其随养父或者养母迁入户口。
第十四条 经市、县(市、区)组织、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独立组织、人事权的中央和省驻茂单位,下同)批准调入我市工作的人员,准予在工作所在地入户。
第十五条 经市、县(市、区)组织、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被我市机关、单位、企业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准予在工作所在地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