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茂名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
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茂名市委、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劳动力转移的意见》(茂发〔2008〕12号),切实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政策措施。
1、计划管理。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分解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2、规范管理。各部门职责明确、协调配合情况。
3、组织保障。成立或指定具体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4、建立健全县(市、区)、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场地、经费和相关设施。
5、村居聘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并落实人员工作经费。
6、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示范基地建设。
7、政策宣传。在当地电视、报刊等主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开展政策宣传。
8、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9、建立培训输出基地、接收安置基地,组织对口专场招聘会。
10、鼓励招用本省劳动力。制订鼓励企业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办法和奖励制度;落实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企业奖励和补贴制度。
11、落实《转发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评估督查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茂农工办〔2009〕7号)情况。
12、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展远程职业培训
13、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到具备相应职业鉴定许可的鉴定所(站)参加鉴定;开展具有职业标准或考核规范的职业(工种)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省或市题库抽题,试卷保留规范完整,自鉴定日期起至少保留1年;严格考务管理,按规定派遣考评员和监考人员;落实五签名制度[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对考场纪律情况签名、考证人员对考评成绩签名、考评组长对总成绩签名、鉴定所(站)长对总成绩名册签名、成绩审核经办人员及批准发证领导签名];填写《考场记录表》(每次考试由考评员和监考人员填写);严格证书核发。
14、检查考评。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组织监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开展年度目标责任制自评。
15、信息管理。及时、完整、正确录入培训就业等数据信息;按时、保质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报表;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摸查,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数据库。
16、资金管理。及时足额拨付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当地预算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申请和严格审核。
17、激励政策。制定出台农民工入户城镇专项政策;组织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受理优秀农民工入户申请;开展农民工入户政策宣传。
(二)工作成效。
1、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参加培训农村劳动力流失率。
4、参加考证人员考证合格率。
5、培训后转移就业率。
6、与珠三角地区对口劳务帮扶协议任务完成情况。
7、本地户籍农民工占全县(市、区)农民工总量的比例。
四、考评等次及标准
考评满分100分。考评等次及标准为:
(一)优秀等次:按不高于考评对象总数的30%比例,分别按考核分高低顺序评选优秀等次的县(市、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考评分原则上应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二)良好等次,考评分原则上应在80分以上(含80分)。
(三)达标等次:考评分70分以上(含70分)。
(四)不达标等次,考评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
五、考评组织及步骤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考评工作,组织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的考核人员、有关专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组成若干考评小组,并指定小组牵头单位和组长。各考评小组负责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各考评小组组长组成市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市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考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重要决策。考评员由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的考核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考核评分。各考评小组组长、市人大代表或市政协委员负责考评过程的组织监督,不直接参与考核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