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茂府办〔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茂名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实施方案(2009~2011年)
为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3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地税局负责)
2、2年内,将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但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2009年6月30日前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负责)
3、2010年起,将所有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由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4、城镇新生儿参保,从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