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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大医疗救助财政资金投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低保、五保户等特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从2010年起,农村五保户新农合实行零起付线,住院补偿比例比其他参合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起付线以下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等特困居民免交住院预付款,实行先住院后结算。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不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鼓励引导各类组织、个人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建立慈善医疗基金,积极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由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五)完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推广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手续。制定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县级以上设立专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网点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由市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金融办负责)
  4、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由市信息产业管理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六)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统一政策、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逐步构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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