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聘100名医学院校毕业生和100名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对经批准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对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安排在上级医院免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招聘的执业医师给予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订。(由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3、鼓励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开展乡村医生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学历水平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比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达到大专以上学历,80%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8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3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行省制定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评审办法。(由市卫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
4、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制度。每所三级医院要与1~2所县级医院、每所二级医院要与2~3所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实行城市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由市卫生局负责)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由市卫生局、财政局、编委办负责)
2、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逐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到2011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10项以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4项以上。(由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和收费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院联网运作。(由市卫生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全面实行人员岗位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服务效率和岗位责任为基础的绩效考核制度。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由市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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