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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2、落实传染病防治机构、麻防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由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及技术。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由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十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其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0年,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按欠发达地区标准达到人均15元(其中,中央1.5元,省财政6.75元,市、县财政6.75元);2011年,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20元(其中,中央2元,省财政9元,市、县财政9元)。(由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五、稳妥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
  (十五)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1、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办院模式。明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权责,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探索实行临床路径。探索区域医疗服务联网运作,促进区域医疗服务同质化。推行电子医疗档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病历一本通”和区域或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由市卫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由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和部分检验、化验项目的收费。逐步减少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数量;对确需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以及植(介)入类等高价值医疗器械实行目录管理,进行差率控制。从2010年起,将大部分常见病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制定药品统一流通差率,实行药品供货价备案制,对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由市物价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渠道改为以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为主。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慢性病防治机构、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由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负责)
  2、从2010年起,全市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设药事服务费等途径同步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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