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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在代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过程中,有权对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的账务、资产、产品存放场地进行实地检查,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地税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税机关进行催报催缴。对催报催缴后仍不申报和缴纳的由物价部门下达追征通知书,由代征部门征收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阻碍征收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屡查屡犯故意不缴纳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和个人,由地税机关提请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领导小组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代征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和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品目及征收比例

序号

原矿

初加工产品

品目

征收比例(%)

品目

征收比例(%)

1

铜矿石

15

铜精粉

2

2

铅、锌矿石

10

铅、锌精粉

2

3

动力煤

5

4

焦煤

20

焦煤-洗精煤

3

4

无烟煤

10

无烟煤-洗精煤

3

5

铁矿石

15

铁精粉

2

6

铬铁矿石

5

铬铁精粉

2

7

锰矿石

5

锰精粉

2

8

玉石

10

玉石-工艺品

0

9

彩石

5

彩石-工艺品

0

10

岩金矿石

5

黄金

3

11

石棉原矿

5

石棉绒

0

12

莹石矿

5

莹石精粉

2

13

备注:按销售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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