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务督查机制推动工作落实的意见》(泰政办发〔2010〕73号)精神,本着激励工作、强化落实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以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中,承担下列考核内容中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列入年度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1.《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2.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3.省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以及全市重大督查事项等专项督查落实情况;
4.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5.省政府交办的《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问题落实情况;
6.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有关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7.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8.《泰安市政务督查管理平台》应用情况;
9.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或市政府督查室立项督查的其他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三、计分标准
(一)计分原则。考核计分采取积分制,考核分=基础分+加分-减分。
(二)评分标准。基础分为100分,列入考核内容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按时限反馈办理、落实情况且达到督办要求的,得基础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承办的督查任务完成情况,适当考虑工作量大小实行工作量调节考核,并按照以下标准对承办单位予以加分或减分。
1.加分标准。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省属驻泰有关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办理、落实情况或督查工作经验性材料,经市政府督查室呈报,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次)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