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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州级统筹管理及一卡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州级统筹管理及一卡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政办〔2010〕3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30号)文件要求,州卫生局对原《海南州新型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州级统筹管理试点实施细则》(南政[2008]6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海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州级统筹管理及一卡通工作实施细则》。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海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州级统筹管理
及一卡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海南州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改革,巩固和完善以州为单位的资金统筹、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州内新农合医药费用直报异地刷卡结算IC“一卡通”,实现新型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化管理,方便广大农牧民群众看病就医和医药费用报付,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广大农牧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看病就医报账难的突出问题,根据《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青卫农[2010]5号)和《海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州级统筹管理试点实施细则》(南政[2008]6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及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农牧民互助共济的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严格控制参合农牧民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和自付医药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不断提高参合农牧民的受益水平,增强参合群众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五条 新农合制度的实施,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盼健康、保健康、求健康和“病有所医”的愿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劳动保障、发改、财政、农牧、民政、公安、审计、药品监管、扶贫等部门和参合农牧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州、县新型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工作,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新农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农牧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新农合工作。村委会成立新农合管理监督小组,负责本村新农合的宣传、组织、监督工作。
  第七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具体承担新型合作医疗的管理职能。人员编制按照州、县、乡(镇)新农合实际工作需要在州、县编制内自行调剂解决。
  第八条 州、县财政在落实本级财政原先承担的补助资金的同时,落实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州级合管办工作经费按照全州参合农牧民人口总数人均0.5元标准足额落实;县级合管办的工作经费按照农牧民人口在10万以下的人均1.5元,农牧民人口在10万以上的人均1元标准足额落实,确保州、县经办机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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