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州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领导和协调全州新农合工作,负责全州新农合的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和完善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新农合提供组织保障。
3、根据本州国民经济收入的不断增长,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比例,督促落实州、县财政所承担的补助资金和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
(二)县、乡(镇)政府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本地区新农合工作,落实相关部门及各级工作机构承担的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研究协调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负责县、乡(镇)新农合的组织动员、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农牧民自愿参加,及时足额收缴农牧民参合金,确保本地区农牧民常驻人口参合率达到100%。
3、负责落实本级财政所承担的补助资金;解决县、乡两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
4、负责本地区新农合日常管理工作,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具体抓,县、乡、村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5、负责组织县、乡(镇)合管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运行情况,研究和解决新农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有关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新农合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督导;财政部门负责将新农合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制定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农牧区救助对象个人参合金的代缴和医疗救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合作医疗基金审计工作,定期审计监督;发改部门负责将农牧区卫生和新农合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发展;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扶贫部门负责把贫困地区卫生脱贫项目列入扶贫规划统筹安排;药监部门负责农牧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宣传、教育、计生、人事等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在新农合政策宣传、健康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配合新型合作医疗工作。
第十一条 州、县、乡(镇)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州合管办职责:
1、负责制定全州新农合实施方案、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2、协调有关部门筹集合作医疗基金,负责监督基金的管理使用。
3、负责审核、申报州级、省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4、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估所辖各县新农合工作。
5、管理新农合基金,审核、结算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的医疗费用。
6、统计、分析、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7、负责全州信息网络建设有关事宜,做好医保IC卡的制作、登记、分发等工作。
(二)县合管办职责:
1、具体负责组织本县新农合的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农牧民个人参合金的归集,申报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上缴新农合基金到州级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建立本地区农牧民参合档案。
3、根据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核、转付本地区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的医疗费用。
4、统计、分析新农合信息,定期汇总上报。
5、检查、指导、监督、评估乡(镇)合作医疗工作。 ,
6、组织协调县内信息网络建设有关事宜,负责医保IC卡的登记、分发工作。
(三)乡(镇)合管办职责:
1、组织动员农牧民参加新农合,负责合作医疗证及医保IC卡发放工作。
2、负责农牧民个人缴费的归集并及时上交到县级基金专户。
3、负责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医药费用的审核、申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