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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州级统筹管理及一卡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

  4、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
  5、负责本乡(镇)家庭账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参合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凡户口在辖区内的常住农牧民经乡镇政府核实后,以家庭为单位参合。
  第十三条 鼓励寺院僧侣积极参加新农合,参合方式以所在寺院为单位统一参加。
  第十四条 在当地的离退休和在职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以及到州外学习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属于参合对象。
  第十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享受如下权利:
  (一)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二)享受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
  (三)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合作医疗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牧民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时足额交纳参合金;
  (三)妥善保管合作医疗的有关文书、凭证;
  (四)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五)检举、揭发和抵制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破坏和干扰合作医疗的行为。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 新农合基金以州为单位进行筹集,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集体扶持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新农合基金来源:
  (一)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牧民每年的缴费。
  (二)中央、省、州、县政府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民政部门从农牧区贫困医疗基金中为农牧区低保、五保、特困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救助对象代缴的个人参合金。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
  (五)其它。
  第十八条 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2010年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人60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人74.3元(省级56.3元、州级7元、县级11元),农牧民个人缴纳每年每人30元。参合农牧民年人均筹资总额为164.3元。
  第十九条 农牧民个人缴费,由乡(镇)政府在每年秋季或其它适当时间一次性代收,也可实行滚动式筹集,即在农牧民自愿前提下,补偿医药费时可以提前预缴下一年度参合金。村级集体组织有稳定经济收入和资金来源的可以代缴农牧民参合金。
  农牧民个人参合金的收缴以村为单位,由当地村委会负责收集核对本村参合群众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人数等基本信息,负责收缴本村参合群众的参合金,核对无误后将信息上缴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州新农合网络信息系统后提交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审核后确定全县的参合人数,将相关信息提交州合管办,并将参合金统一上缴至州级财政专户。各县必须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参合群众的信息录入和参合金的上缴工作。
  乡(镇)合管办要与农牧民签订合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牧民家庭成员减少的,其个人当年缴费不退还,家庭账户结余基金由其家庭成员继续使用;新增加的家庭成员,参加下一年度合作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参合地给予报销;新出生人口,可以及时参合并纳入当年参合人数,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予以补偿,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在下一年结算时拨付。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个人缴费和下一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州、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可在每年3月底前预拨到州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及其它资金及时转入州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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