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基金划分
第二十一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二次补助基金和风险基金四部分,各部分基金分项列帐,按照各自比例和用途使用。
(一)住院统筹基金。人均115元。用于住院费用补偿。
(二)门诊基金。人均42元。其中家庭帐户人均30元,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也可用于健康检查费用或支付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门诊统筹人均12元,用于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当年结余的门诊统筹基金转入下年度住院统筹基金。
(三)二次补助基金。人均4.3元。用于住院费用正常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大额度费用的二次补助。
(四)风险基金。人均3元。主要用于弥补统筹基金的超支,也可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用于特定的大范围自然灾害导致的医药费用补偿。风险基金达到统筹基金的10%后不再提取,人均3元的基金纳入住院统筹基金。
(五)州、县财政增加的10元补助全部列入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提高参合农牧民县、乡两级住院费用的补偿标准。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笫二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原有筹集渠道不变,由各县筹集农牧民个人参合金和县级补助资金后,在规定期限内全额上缴州财政专户集中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州级财政部门在代理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管理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利息纳入新农合基金。州、县合管办设立资金支出专户,设置账目,做好分项收支管理,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牧民的医疗费用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和挪用。县、乡合管办设立专户,建立相关账目。
指定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州、县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户,统一承担全州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结算、划转业务。
第二十四条 基金各项支出实行预拨制,期初由州级经办机构向各县进行预拨,期末县级经办机构据实冲销,期内县级支出账户结余基金不得高于所预拨基金的15%。为了新农合州级统筹及一卡通工作的全面顺利实施,风险基金由原来的省级管理改为州级统筹统一管理。住院统筹基金一旦出现透支,用风险基金弥补。
第二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所垫付医药费用票据及相关凭证按规定要求以县为单位归集后以邮寄的方式寄往患者所属地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在收到票据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审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后提交州合管办,并对各类票据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医疗机构提供的票据由县级经办机构保管并作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为减少基金流动环节,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划拨到县级经办机构,省、州级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医药费用由州合管办负责直接划拨到省、州级医疗机构。
各县提交的数据经州合管办审核无误后申请财政专户补偿基金,补偿费用由各县合管办负责填写补偿费用申请表,单位盖章并经领导和相关人员审核签字,填写的补偿费用申请表要与新农合系统的补偿提交数据相一致,州合管办审核无误后及时划拨基金。
第七章 补偿范围及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符合青海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门诊、住院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根据实际,实行参保农牧民住院前辅助检查费用按比例报销。
特殊病种适当放宽特殊治疗药品补偿范围,根据特殊病种所需的治疗需要,可将特殊治疗药品列入住院医疗药品补偿范围,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盆腔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和重性精神疾病21种特定慢性病纳入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