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先从家庭账户基金余额中支出,剩余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 医疗费用不予补偿范围:
(一)赴州外就医的参合人员,必须通知州合管办同意,在州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通过网上办理转诊手续,未经逐级转诊手续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单位就诊治疗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急诊病人除外),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不予补偿。
(二)青海省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不予补偿医药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对方负责的交通事故等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四)农牧区各类意外伤害,如山体滑坡、火灾、雪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当中受伤人员的医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如另有补偿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医药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纳入补偿范围。
(五)外伤的具体补偿:要根据有关规定由各县合管办自行制定具体办法或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到参合群众家中走访调查和核实,视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第二十九条 农牧民参加新农合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医药费用在参合地补偿。
在治疗期间补偿标准发生调整的,门诊费用的补偿按照发生费用时的标准执行,住院费用的补偿按照出院时的标准执行。
救助对象等享受特殊补偿的参合农牧民,按照发生费用时的身份属性执行相应的补偿标准。
第三十条 医药费用补偿时,在医药总费用中剔除自费费用后的医药费用为补偿基数。补偿基数乘以相应的补偿比例即为补偿额。有起付线的,在补偿基数中首先减去起付费用,再乘以补偿比例计算补偿额。
第三十一条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方式:
(一)本州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疗单位垫付直报制,即:参合农牧民持合作医疗证、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进行参合情况及身份确认,并办理合作医疗住院手续,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后直接垫付其医疗费用。
(二)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网络互联审核,县合管办统一支付制。即:被确定的定点医疗单位在参合农牧民办理出院手续时,通过合作医疗信息互联网络通知办理出院农牧民所在地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经所在地合管办确认后,由住院医院按照单位级别,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报销比例垫付及时给予结算。
(三)垫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月结算,实行三级审核二级支付制。报付程序同住院垫付流程。经乡(镇)合管办初审汇总后,每月10日前由县合管办将上月产生的垫付费用二次复审后,上报州合管办,州合管办最终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州合管办通过代理银行划拨到县合管办基金支出专户,县合管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四)在跨州或省级医疗单位以上就医的参合农牧民仍实行先由个人垫付,回本县按规定的补偿比例给予报付。
第八章 医疗费用补偿
第三十二条 门诊费用补偿。家庭账户内支付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及补偿比例,按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补偿,补偿封顶线为家庭账户余额。
第三十三条 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不设起付线,年终一次性结算。补偿比例为:1000元以内补偿50%,1000元以上补偿30%。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