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门诊家庭帐户基金原则上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使用。由于村级卫生室没有配备计算机,目前尚不具备刷卡条件,为了解决我州广大农牧民看病就医的实际问题,在新农合“一卡通”系统中增设了村医的角色,由乡(镇)合管办负责维护村医的身份。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就诊时由各乡(镇)合管办负责提前将该村实时的“家庭帐户查询”表打印后提供给村医,村医可根据该参保人员实际家庭帐户结余数进行垫付,并作好记录,定期到乡(镇)合管办审核后录入到家庭帐户内及时递减。乡(镇)合管办将下期该村实时“家庭帐户查询”表打印后提供给村医,村医负责做好该村参保人员的门诊家庭帐户使用及结余的宣传工作。如发生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就诊取药后又在乡卫生院刷卡使用家庭帐户基金而产生透支的由村医负责及时收取现金。所垫付医药费用由村医定期到乡镇合管办审核结算。
第三十五条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三线控制,即起付线、报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是指住院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才开始补偿的起点;报付线是指在起付线以上的住院费用报销的补偿比例;封顶线是指一年内累计最高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限额。
第三十六条 起付线:在省级、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标准分别为300元和200元,在县、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本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不设起付线,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每次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县级100元、乡级50元、村级30元。
第三十七条 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偿时,个人不承担起付费用,起付费用从民政部门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第三十八条 一个年度内因同一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按照其中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只扣除一次起付费用。
第三十九条 住院医药费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偿。补偿比例分别为:乡级78%、县级68%、州级55%、省级45%。
第四十条 积极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孕产妇正常住院分娩实行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限价制,限价标准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的每例限价500元,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每例限价800元,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正常住院分娩费用由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给予每例500元补助,其余费用由产妇个人承担。其费用由县合管办核实后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直接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
高危产妇住院分娩由专项资金补助500元后,剩余费用按照普通疾病住院费用补偿规定执行,高危孕产妇必须符合医学临床诊断标准。
第四十一条 对住院费用核算应得补偿额低于住院医药费用20%的,按20%给予保底补偿。住院医药费用保底补偿额不得超过封顶线。住院费用保底补偿额与核算应得补偿额之间的差额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 救助对象在经过新农合常规补偿后,按照农村牧区医疗救助的规定,进行救助补偿。两项补偿实际补偿额不得超过住院医药总费用。
第四十三条 农民工在外地住院的,回本地后按照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