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农牧区低保户、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及非救助对象的重度残疾人(即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下同),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第四十五条 住院医药费用中,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藏医药诊疗项目及药品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所使用的药品既是国家基本药物又是中藏药的,补偿比例合计提高5个百分点。
救助对象及非救助对象的重度残疾人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中藏医药费用部分,补偿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第四十六条 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手术、放疗、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属特殊病种的,不再重复享受救助对象及非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国家基本药物、中藏医药提高补偿比例的待遇。
第四十七条 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3万元,救助对象住院补偿封顶线3.5万元。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手术、放疗、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补偿封顶线5万元。
第九章 大额住院费用二次补助
第四十八条 参合农牧民住院费用经过常规补偿后,进入补偿基数的自付费用仍然在3000元以上的,对3000元以上的费用予以大额住院费用二次补助。
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经过常规补偿后,其余费用按照医疗救助规定进行救助补偿,不再进行二次补助。
第四十九条 二次补助实行分段按比例累加,7000元以下部分补偿30%,7001-10000元部分补偿20%,1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10%。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限额为3000元。
第十章 医药费用补偿与结算
第五十条 参合农牧民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药费用实行即时结报。
州内看病就医的由医疗机构按照新农合规定的标准,对门诊病人实行即时刷卡取药,住院病人实行出院即报,垫付应予补偿的费用。
住院垫付流程:参合农牧民持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到州内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审核病人身份并由医疗机构复印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入院手续,患者经住院治疗期间,对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随时进行垫付,病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自付部分,垫付的医药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核算。
第五十一条 门诊报账时,医疗机构需提供门诊审批表、发票;住院报账时,医疗机构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出院证、住院发票、病案首页、补偿单、住院病人审批表等资料。
第五十二条 门诊、住院病人的医药费用的网上审核时间必须在当月的25日24:00以前完成,如超过规定的审核时间将视为下月的病人,提交时限为每月26日、27日两天。
第五十三条 参合农牧民经过批准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持出院证、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参合地的乡镇经办机构申请费用补偿。费用补偿按照省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
第五十四条 医药费用的审核补偿 患者在州内本县辖区内就医的由当地县合管办负责审核,到县外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就诊地的合管办负责审核。省、州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寄回病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合管办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