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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州级统筹管理及一卡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

  第六十五条 自费药品费用在单次门诊或住院治疗费用总额中,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应控制在5%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省、州两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
  第六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新农合服务的提供者,要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和支持新农合。
  (一)严格执行青海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相关规定,对新出台的政策要及时作出调整,以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二)严格执行减免医疗费用规定,省、州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免收挂号费,住院减免10%的CT、核磁共振、彩超、手术费、床位费;县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免收挂号费,住院减免10%的B超、心电图、透视拍片费、床位费。并向社会做出承诺公示。
  第六十七条 在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单病种质量控制和付费制度。单病种质量控制和付费具体标准按省卫生厅青卫农[2009]40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笫六十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人大、政协、财政、审计、民政、农牧、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参加新农合的农牧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农牧民的监督作用,防止挪用、截留、侵占合作医疗基金等现象的发生。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提高合作医疗资金收支透明度。州合管办采用张榜公布、广播电视、公开栏等多种形式,每月公布合作医疗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县、乡(镇)合管办及定点机构医疗要每月公布农牧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保证农牧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农牧民的监督,确保新农合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增强农牧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第七十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州、县审计部门每年度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十一条 州、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医疗单位诊疗技术规范、医疗费结算办法、基金管理办法、转院转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把全州新农合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其稳步发展。
  第七十二条 州、县、乡(镇)合管办工作入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对参合农牧民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减免补偿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七十三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新农合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七十四条 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做到经办机构、财政专户、财会制度、代理银行和工作规程“五统一”,基金审计、费用公示、监委会监督、农牧民监督、社会监督“五结合”。

第十三章 信息网络建设

  第七十五条 以海南州新农合信息网络为中心,覆盖州(县)医疗机构(含门诊)、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达到条件的村卫生室为联点的全州农牧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平台,实行基金筹集、运行管理、费用补偿、定点结算、风险防范一体化管理,实现参合农牧民医药费用网络直报IC“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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