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部门和单位应急响应
按各种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在应急响应期间,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3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综合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州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发布灾害应急响应级别降低或解除的通知。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成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总结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预案管理
6.1本预案是州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6.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对气象灾害专项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6.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
7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7.1 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