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充分发挥群众广泛参与整治行动的积极性,提高政府公信度,形成群策群防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4月-7月)
1、对本地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基本掌握本地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建立监管单位的基本信息档案及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花名册,掌握监管单位食品安全基本情况。
2、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按照职责分工,在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
4、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结合监管职责,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5、及时收集并发布“黑名单”。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管措施,对突出问题,要研究制定解决方法和有效的监管手段。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5月-11月)
1、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突击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重点,根据自查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彻底纠正,并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督促和评估“黑名单”物质的监管情况,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3、组织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验和监测。
4、加强源头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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