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等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和融资计划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有关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于11月中旬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总体建议,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会同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投资评审,投资评审结论作为编制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的依据。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汇总,并报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融资计划,由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资金支出计划,作为本年度政府投资执行的依据。同时将项目资金支出计划抄送市审计局。
第九条 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应急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财政预算和新增融资计划。
第十条 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在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10%以上或超过100万元金额的,应按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而增加项目资金的,根据项目建设管理政策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现场研究,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经市审计局现场跟踪审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经合法程序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市审计局备案,作为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形成投资费用总报告,按程序报分管建设项目和分管资金的副市长签批后报市长审批;工程施工和服务费用的日常进度由分管项目和分管资金的副市长审批;工程完工后,经审计等有关部门确认形成工程决算报告后,经分管项目和分管资金的副市长审查提出意见,报市长审批后予以结算。土地出让金支出中,收购及交易成本支出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土地净收益用于城市建设支出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研究后报市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