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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归集,并设立专户。专户资金使用按照市政府意见,拨付到市城投公司账户,由市城投公司依程序拨付到施工和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应按不高于85%的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特殊情况下需要提高支付比例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暂缓或者停止拨付等措施,并责成项目建设单位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擅自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

  (四)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七)应当公开招标而未按规定公开招标的;

  (八)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的管理,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月度、年度会计报表。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前期费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开展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凭审计结论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拨付工程尾款。拨付项目工程尾款时,预留不低于工程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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