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除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不足部分视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由市、县(市)区同级财政解决。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待遇支付按市级统筹模式运作。市本级老工伤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落实;县(市)老工伤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落实。
(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实行定点就医、购药,具体办法由市人保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伤情发生变化致使伤残等级改变或者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由市人保局重新核定相关待遇。
二、工作步骤
(一)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时间进度和所需资金等。
(二)市直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市)、区要将企业户数、老工伤人员数、企业趸缴费用数报送市人保局审核。
(三)2011年11月底前,将我市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工作流程
(一)市直企业工作流程
1.企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企业、本部门所属企业老工伤人员填写《已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审批表》、《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审批表》。填写并汇总《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及基金测算统计表》、《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名单》和《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名单》。
2.《已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审批表》和《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审批表》,经企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市直企业推进审核组审核。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企业推进审核组审核后,由组长签字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