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填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08年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相关统计表格的通知
(广东证监〔2009〕51号)
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更新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档案库,根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请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及时填报有关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填报相关信息的对象为广东省(深圳市除外)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分支机构在广东省外或深圳市的律师事务所,请总所一并填报该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
二、各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填报电子表格和书面表格。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相关律师事务所可登录广东证监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n575458/n870586/index.html)办事指南栏目或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http://www.gdlawyer.gov.cn),下载《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电子版,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并于2009年5月22日前将《统计表》电子版发送至legal@csrc.gov.cn。同时,将盖好章的书面表格寄至:广州市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5楼广东证监局法制工作处,邮编:510623。
三、本次信息填报的统计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填报信息包括统计年度新承接的以及以前年度承接但属于统计年度继续完成的项目,以前年度已经完成的项目不再填列。
四、各律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时按质完成相关填报工作。对不配合调查或填写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将依照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五、对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填报的执业信息,凡涉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和律师个人隐私的非公开信息,将依法不对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