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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林业集团公司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林业集团公司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署办〔201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利用管理,控制资源消耗,规范木材加工秩序,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严把审核审批关
  各级木材加工审核审批管理部门要严把审核审批关,对于投资金额低、资源利用率不高、污染环境严重、厂址不在局址或加工小区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建厂。要加强年检验证加工资质审查,超过3年没有任何经营加工活动的不予年检验证。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行政关闭小企业补偿政策,进一步压缩粗小加工企业数量,减轻资源承载压力。
  二、要加强原料控制和管理
  所有木材加工原料一律按市场价格销售,持购货发票从贮木场拨付。各地不得损害林管局整体利益擅自与加工单位或客户签订木材降价优惠协议。对于违规销售加工原料的,要按照《木材加工原料管理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违规销售责任。要扶优扶强,原料要重点保证守法经营、加工能力强、企业信誉高、解决就业人员多、经济效益好的加工企业,促进加工原料向重点龙头企业集中,积极推动木材加工由低附加值、高消耗生产向高附加值、高利用率的转变。
  三、加大监管和稽查力度
  各驻局监督办要对驻在地木材加工企业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木材加工行业的监管,及时纠正驻在地加工行业中存在的资源林政管理问题。要加强对驻厂监督员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当地木材加工行业规范、有序。各级资源林政、公安森保部门要加大稽查工作力度,保持持续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私收滥购等违法加工活动,对于经营加工盗伐木材的要坚决依法取缔,进一步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秩序。
  四、规范经营和加工行为
  要木材加工企业要按照木材加工许可证批准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加工和销售,严禁一证多厂、异地设厂和未经批准擅自在他处设分厂、分车间。
  (一)对于超范围加工项目的处理。凡是未经批准超出加工许可证批准范围的加工项目,属于违反《行政许可法》“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的行为,超范围加工产品可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按无证加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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