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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行署办、林业集团公司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行署办、林业集团公司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署办〔20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厉打击偷盗林木和违法运输木材行为,规范木材运输秩序和执法检查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木材运输证的管理与核发工作
  各地资源部门要强化木材运输总量的控制和管理,严把木材运输证审核、发证关,严禁超计划发证。
  二、要加大木材运输检查工作力度
  要强化对未设立木材检查站的林区道路、木材运输车辆流量较大的地段、滥砍盗伐林木易发区域、节假日和夜间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盗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严格执行木材运输证和木材检疫证的准运制度,按照运输证标定的数量、规格、路线逐车逐项检查,与运输证标定内容不符的要依法查处,不得擅自放行和降格处理。
  三、要严格公路木材运输启运前的监督检查
  公路木材运输实行木材启运检验认证制度。木材及其加工产品在启运前,必须经林业局管理人员检验认证后,在木材运输证第一个木材检验栏次加盖检验认证专用章、检验人员签字后方可启运。对于查获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将视情节追究检验认证人员责任。
  四、要建立木材运输检查过错追究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木材运输检查过错追究制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其执法人数不得少于2人。对在木材运输检查中渎职、失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同时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五、要规范木材运输管理和执法工作
  (一)非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发现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要及时移交资源部门查处。
  (二)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要在截获地点所在县、区、局处理,不得以执法证、扣押证、扣留单等非合法木材运输证件跨县、区、局押运。因特殊需要需跨县、区、局押运的,要到案发地资源部门登记办理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否则,其他部门和木材检查站无权放行。擅自放行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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